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监测,推动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订体育教育教学督导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体育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是中心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核心主体,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方面起着监督引领和智囊参谋的作用。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教学督导担任条件:
1.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
2.注重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创新,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第三章管理
第四条督导评价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审核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教学督导实施教学监督和评价反馈。
第五条督导评价办公室设专职督导1名,设兼职督导10名,由中心主任、教学副主任、中心校级督导2名,各俱乐部主管担任,设专职督查1名;
第六条中心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听取教学督导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俱乐部解决。
第七条教学督导在任期内,如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中心可随时解聘。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教学督导的职责和要求:
1.每学期初对督导任务进行安排;
2.检查了解部门内各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
3.听取师生对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意见,了解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风及学风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提升提出咨询建议;
4.有计划或随机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及时向被听课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向有关俱乐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督导中心完成对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教、教师评学等工作进行安排;
6.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书面记录以及沟通与信息反馈;
7.主任、副主任、督导每学年分别对中心全体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俱乐部主管每学期对各自俱乐部内全体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每月对中心全体教师的教学常规进行检查;
8.主任、副主任、督导、俱乐部主管每学期的检查结果应用到学期末的工作量统计中,督查的检查结果当月反馈给俱乐部主管,同时应用到当月工作量统计中;
9.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例会,分析并反馈督导信息,学年末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五章权利与待遇
第九条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或有计划在教学场所听课;
2.查阅教师的教案、讲义、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
3.进行师生座谈,了解有关教学情况;
4.可直接向督导中心或俱乐部主管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
5.可参加各俱乐部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要求相关俱乐部对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6.对被督导的教师进行现场调查时,被督导教师应予以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中心依据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发放工作津贴,其工作量统计由中心申请后按标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体育运动中心督导中心负责解释。